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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暖气价格调整!天然气价格调整!

2024-03-16 产品展示

  不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居民用户价格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价格为27元/平方米;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4元/千瓦时,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8.1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7元/千瓦时。

  1、供热计费面积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供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供热企业需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热,室内温度不低于18℃。

  2、经民政、人社等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老红军、烈属、残疾军人等供暖价格执行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对学校、托儿所(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3、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为及时开展供热成本监审,供热企业应于供暖季结束30日内将年度供热成本资料情况上报县发改局。

  为维护众多购买的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县天然气市场稳定,现将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促进燃气资源可持续利用,充分的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引导社区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县发改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召开调整惠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阶梯气价由两档调整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以内,价格调整为2.6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300-420立方米(含),价格调整为3.1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420立方米以上,价格调整为3.90元/立方米。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气量为1000立方米,即年用气量在0-1000立方米(含)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2.60元/立方米;气量超过1000-1200立方米(含)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二阶梯气价3.12元/立方米;超过1200立方米,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三阶梯3.90元/立方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管理的实施建议》的通知要求,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为规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县居民用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和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惠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附件)。

  1、提升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提升管理上的水准和运行效率,努力降低供气成本,逐步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各类用户的服务需求,慢慢地加强供气安全保障能力。同时,要依法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阶梯气价以年为一个执行周期,用气量可实行全年统算,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ロ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75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限量限购”。

  3、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中等水准执行。

  4、经民政、人社等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老红军、烈属、残疾军人等,一档气价按2.30元/立方米执行。二、三档气价执行普通用户价格。

  2019年11月1日前,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持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可以限购和提前调整价格。如发现天然气经营企业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投诉举报,举报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