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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考点总结:碳素钢和合金钢焊接规定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36)第6.2节规定焊前准备包括:

  1.6.2.1焊件的切割和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等离子弧、氧乙炔焰等热加工方法,在采用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后,必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熔渣及影响接头质量的表面层,并应将凹凸不平处打磨平整。

  2.6.2.2焊件组对前应将坡口及其内外侧表面不小于10mm范围内的油、漆、垢、锈、毛刺及镀锌层等清除干净,且不得有裂纹、夹层等缺陷。

  1.6.2.3除设计规定需进行冷拉伸或冷压缩的管道外,焊件不得进行强行组对。

  (1)6.2.4管子或管件对接焊缝组对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宜超过管壁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2mm.

  (2)6.2.5设备、容器对接焊缝组对时的错边量应符合表1H432033及下列规定:

  ①6.2.5.1只能从单面焊接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其内壁最大错边量不应超过2mm;

  ②6.2.5.2复合钢板组对时,应以复层表面为基准,错边量不应超过钢板复层厚度的50%,且不应大于1mm.

  3.6.2.6不等厚对接焊件组对时,薄件端面应位于厚件端面之内。当内壁错边量超过第6.2.4条及第6.2.5条规定或外壁错边量大于3mm,应对焊件进行加工。

  4.6.2.7焊件组对时应垫置牢固,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焊接和热处理过程中产生附加应力和变形。

  5.6.2.8当焊件采用半自动或自动焊接时,纵焊缝两端宜装上与母材相同或同一类别号材质的引弧板和熄弧板。

  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36)第6.3节规定焊接工艺要求:

  1.6.3.1焊条、焊丝的选用,应按照母材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接头的抗裂性、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使用条件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6.3.1.2同种钢材焊接时,焊缝金属的性能和化学成分应与母材相当。

  1)当两侧母材均为非奥氏体钢或均为奥氏体钢时,可根据合金含量较低一侧母材或介于两者之间的选用焊材;

  2)当两侧母材之一为奥氏体钢时,应选用25Cr一13Ni型或含镍量更高的焊材。

  (4)6.3.1.4复合钢板焊接时,基层和复层应分别选用相应焊材,基层与复层过渡处的焊接,应选用过渡层焊材。

  3.6.2.10焊条、焊剂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烘干,并应在使用的过程中保持干燥。

  (1)6.3.3.1焊接定位焊缝时,应采用与根部焊道相同的焊接材料和焊接工艺,并应由合格焊工施焊。

  (2)6.3.3.2定位焊缝的长度、厚度和间距,应能保证焊缝在正式焊接过程中不致开裂。

  (3)6.3.3.4与母材焊接的工卡具其材质宜与母材相同或同一类别号。拆除工卡具时不应损伤母材,拆除后应将残留焊疤打磨修整至与母材表面齐平。

  1.6.3.4严禁在坡口之外的母材表面引弧和试验电流,并应防止电弧擦伤母材。

  2.6.3.5对含铬量大于或等于3%或合金元素总含量大于5%的焊件,氩弧焊打底焊接时,焊缝内侧应充氩气或其他保护气体,或采取其他防止内侧焊缝金属被氧化的措施。

  3.6.3.7施焊过程中应保证起弧和收弧处的质量,收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5.6.3.9除工艺或检验要求需分次焊接外,每条焊缝宜一次连续焊完,当因故中断焊接时,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采取保温缓冷或后热等防止产生裂纹的措施,再次焊接前应检查焊层表面,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按原工艺技术要求继续施焊。

  6.6.3.10需预拉伸或预压缩的管道焊缝,组对时所使用的工卡具应在整个焊缝焊接及热处理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拆除。

  1.6.3.11低温钢、奥氏体不锈钢、耐热耐蚀高合金钢以及奥氏体与非奥氏体异种钢接头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3.11.1应在焊接作业指导书规定的范围内,在保证焊透和熔合良好的条件下,采用小电流、短电弧、快焊速和多层多道焊工艺,并应控制层间温度。

  (2)6.3.11.2对抗腐蚀和抗老化性能要求高的双面焊焊缝,与腐蚀介质接触的焊层应最后施焊。

  (2)6.3.12.2焊接过渡层时,宜选用小的焊接线在焊接复层前,应将落在复层坡口表面上的飞溅物清理干净。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36)第6.4节规定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分为:(一)一般要求

  2.6.4.3当焊件温度不高于0℃时,所有钢材的焊缝应在始焊处100mm范围内预热到l5℃以上。

  3.6.4.5非奥氏体异种钢焊接时,应按焊接性较差的一侧钢材选定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温度,但焊后热处理温度不应超过另一侧钢材的临界点A.

  5.6.4.7焊前预热的加热范围,应以焊缝中心为基准,每侧不应小于焊件厚度的3倍;焊后热处理的加热范围,每侧不应小于焊缝宽度的3倍,加热带以外部分应进行保温。

  7.6.4.9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时,应测量和记录其温度,测温点的部位和数量应合理,测温仪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8.6.4.10对易产生焊接延迟裂纹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焊后热处理,当不能及时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应在焊后立即均匀加热至200~300℃,并进行保温缓冷,其加热范围应与焊后热处理要求相同。

  6.4.11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温度应契合设计或焊接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当无规定时,设备、容器焊接的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GBl50)的有关规定。

  1.6.4.13焊后热处理的加热速率、热处理温度下的恒温时间及冷却速率应持合下列规定:

  (1)6.4.13.1当温度升至400℃以上时,加热速率不应大于(205×25/艿)℃/h,且不得大予330℃/h。

  (2)6.4.13.2焊后热处理的恒温时间应为每25mm壁厚恒温lh,且不可以少于。15min,在恒温期间内最高与最低温差应低于65℃。

  (3)6.4.13.3恒温后的冷却速率不应大于(60×25/8)℃/h,且小于260℃/h,400℃以下可自然冷却。

  2.6.4.14热处理后进行返修或硬度检查超过规定要求的焊缝应重新进行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