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检验测试的机构被罚

  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三则处罚信息。靖江工业园区亚泰检测有限公司、江苏星灿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被处罚。具体如下: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接无锡局交办函(锡市监检测【2021】交字054号)。在2021年度无锡市检验测试机构检测报告专项监督抽查中,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亚泰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检测公司)出具超出检测范围能力的检验检测报告,要求对当事人依法查处。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12月31日经我局批准对当事人立案。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10月18日,专项检查组在2021年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专项监督抽查人员随机抽取了8份检验检测报告。专项监督抽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6个具体问题。其中编号为YTJC-MD-21070011的检测检测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的检测超出该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该机构钢板化学成分硫的检测能力为0.008%-0.05%,而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硫为0.004%);编号为YTJC-MD-21030001的检验检测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的检测超出该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该机构钢板化学成分硫的检测能力为0.008%-0.05%,而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硫为0.003%;磷的检测能力为0.01%-0.07%,而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磷为0.009%)。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邵帅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了有关情况,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相关情况,确认了以下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6日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9,有效期至2022年7月5日。批准的检验检测项目能力表内容如下:一、金属材料及制品(1、力学性能;2、金相检测;3、表面粗糙度;4、化学成分;5、无损检测)。二、高强度螺栓。三、钢筋。四涂料及涂层。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的扩项申请通过了评审,其检验检测能力扩项(检测标准,方法变更),对检测的能力范围做出调整。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金属材料及制品(碳素钢和低碳合金钢)化学成分中碳、硫、硅、锰、磷、铬、钼、镍、铜、钛、铝、钒、铌限制范围分别为(碳:0.003-1.3%、硫:0.008%-0.05%、硅:0.17-1.2%、锰:0.07-2.2%、磷:0.01-0.07%、铬:0.1-3.0%、钼:0.03-1.2%、镍:0.009-4.2%、铜:0.02-1.0%、钛:0.1015-0.5%、铝:0.03-0.16%、钒:0.1-0.6%、铌:0.02-0.12%)。

  经查,亚泰检测公司技术人员开展检测工作时,由于对标准GB/T4336-2016的检验测试范围理解不透彻,未严格按照资质认定附表中的限制范围开展检测工作。GB/T4336-2016标准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变更,后于2017年9月29日国家实施了针对该标准的第1号修改单,其中就各元素的测量适用范围进行拓宽,将各元素测量下限值进行了相应的更改,但亚泰检测公司技术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根据标准第1号修改单对本公司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导致检测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中硫、磷含量超出该该公司的检测能力。其中报告编号为YTJC-MD-21070011的检测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中硫含量为0.004%,超出该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该公司钢板化学成分硫的检测能力为0.008%-0.05%,)。报告编号为YTJC-MD-21030001的检测报告中钢板化学成分硫为0.003%、磷为0.009%,超出该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该公司钢板化学成分硫的检测能力为0.008%-0.05%,磷的检测能力为0.01%-0.07%)。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9)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验测试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共11页,法定代表人李洪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俊明、邵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委托授权书1份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2、2021年度无锡市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专项监督现场检查表、检查调取的当事人相关数据资料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3、询问笔录1份共5页,对委托代理人邵帅询问1次,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4、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事实。以上复印件(打印件)或原件均由提供人核对无误签字或盖章确认。本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亚泰检测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完成所有依据GB/T4336-2016标准的报告核审,并将出具的检测报告统一收回。针对上述所有具体问题亚泰检测公司逐项进行了整改,2021年1月4日将所有具体问题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一份。

  对当事人未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将检查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整改完毕,根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测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符合项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测试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因该公司将2份钢板检测报告收回,未收取检测费用,所以违法所得为零。

  综上,建议对亚泰检测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罚没款时,请到本市农商行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住所(住址):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崇礼路15号三河家园22幢521-522室

  2022年1月6日,本局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单》盐市盐检交办(2021)012号,文中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一案交由本局管辖。2022年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戴辉进行询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9日设立,经许可主要从事射防护检测咨询服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2021年10月5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星灿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2021年度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行政监管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有如下问题事实:1、公正性声明未对外公示,最高管理者未签字。2、质量手册中未见RB/T214-2017及163号令相关要求。近两年

  未进行内审及管评。3、试验用样品缺少唯一性标识。4、编号为2020-FSFH-379和2020-FSFH-376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存在如下问题:(1)原始记录未标明样品编号;(2)划改未签名;(3)有留空白。未能提供编号为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1)的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5、检验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发均为电子签名,但机构不能提供电子签名为本人的使用证明。6、未提供个人剂量实验室的温湿度计计量证书,环境监控记录不完整。

  上述问题事实,当事人在2021年的12月13日的时候已整改,并于2022年1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2022年1月6日,本局收到的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单》(盐市盐检交办〔2021〕012号)及相关随附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事实。

  2、2022年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2年1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田作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其被授权委托人戴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许可情况及其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4、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戴辉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事实。

  5、2022年1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相关部门要求做整改的事实。

  2022年4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都市监罚告〔2022〕003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一、从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盐市监检交办〔2021〕012号)中没有提出当事人存在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通知中指出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二、当事人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在双随机检查组检查后立即组织检测人员和检验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认线等有关数据信息的管理、修改、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规定。对填写不完整的原始记录存在的所有问题分析原因,对记录不规范地方仔细排查,力争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错误。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的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未能及时提供是因为档案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每一份报告的原始记录未能保存在一个档案袋中,造成两份报告一时找不到对应的原始记录的结果,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分析原因是公司存在着档案管理不重视、不规范的问题。三、纠正措施:1、组织员工认线等有关数据信息的管理、修改、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规定。2、对以往的原始记录进行全部排查,对照要求对样品无编号、划改未签名、留空白等所有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整改到位。3、对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档案资料做到一客户一档案以防止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匹配,或丢失的情况出

  现,要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完整的档案资料并保存6年以上。四、纠正措施完成情况: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五、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报告的原始记录在检查时一时没有找到,客观上讲那次检查日期是10月5日,是国家法定假期中,员工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主观上讲是公司档案管理不足。六、在公司整改中,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报告的原始记录已找到(见附件1),并在整改报告中作了呈述。抽检的报告检测数据和以往的检测数据没有特别的变化(被检测的放射工作员在相对固定的放射工作场所中工作时所接受的个人剂量也是相对稳定的),不存在贵局处罚书中所指出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规定的问题。七、2020年当事人个人剂量检测所用的仪器案规定经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为合格的检测仪器,公司参加全国和江苏省个人剂量检测比对成绩都为合格。八、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报告的被服务单位为当事人出具了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明,见附件3、附件4。九、综上所述:当事人不存在贵局的盐都盐罚告〔2022〕00324行政处罚书提出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另外公司首次接受双随机检查,能很好的配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能够及时改正,所以请贵局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的方式对当事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已找到原始记录、公司档案管理不足及由被服务单位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明不予采纳,对当事人在提供的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1)检验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两份报告并非在双随机现场检查时提供,并且当事人在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中已经签字。未能提供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1)检验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表明该两份报告为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对当事人提出的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予以采纳,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及时,对当事人由从重处罚改为一般处罚。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规定,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对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测试数据、结果失实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的检验测试数据、结果失实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本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称: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账号:******************24)后,到中国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调查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1、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

  2、2021年11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对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2021年12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经查明,你(单位)在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业务中,未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的检验方案的要求,对被检气瓶的“上次检验时间、气瓶初始装车日期、气瓶使用截至期限”等项目进行检查并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公司总经理王明会是气瓶检验报告的批准人,是检验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机构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

  2、办案机关2021年11月5日现场笔录1份,12月28日调查笔录1份。

  3、当事人2021年6月检测琼A2KM33/气瓶编号C18F67079、送检单位:琼A2PN99/气瓶编号C18F67013、送检单位:琼A2CA88/气瓶编号C18F67047、送检单位:琼A2HH81/气瓶编号C18F67024、送检单位:琼A2RV28/气瓶编号C18F67057共5台汽车5个气瓶的《气瓶检验报告》、《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工作底稿》、《海南中油检测公司车用气瓶检验与评定工艺卡》、《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保养单》。

  4、当事人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工作底稿》及《海南中油检测公司车用气瓶检验与评定工艺卡》复印件13份/套。

  5、当事人编制生效运行的受控号ZYJC201802《气瓶检验检测程序文件》文件编号:ZYJCCX-015-2018《接受安全监察管理程序》封面及第1页、文件编号ZYJCZY-2018-CR《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封面及第2、3、8、10页、文件编号ZYJCZY-2018-WF《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封面及第2、3、7、8页复印件。

  2022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海市监高处告〔2022〕1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如下: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明会罚款6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汇款缴纳罚款(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0011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注明用途:中油检测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