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推销税,税率为6.1%至26.0%。2011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6号公告,决议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承继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在碳钢紧固件反推销办法中所适用的6.1%的反推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议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内德史罗夫阿尔特纳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巴塞罗那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海尔蒙德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贝京根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福罗劳顿有限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推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依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完毕后,之前已对欧盟施行的交易救助办法持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施行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主张的交易救助查询及复审案子,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6月28日,应我国碳钢紧固件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4号公告,决议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碳钢紧固件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碳钢紧固件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2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被查询产品的姓名: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包含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不管是不是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含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越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被查询产品规模不包含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保护和修补的紧固件。

  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告、2017年第50号公告和2021年第3号公告的规则共同。

  自2022年6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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